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教育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及《关于转发<关于制订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及说明的通知》(学位办﹝2018﹞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应强调实践性和应用型,旨在培养“思想政治正确、社会责任合格、理论方法扎实、技术应用过硬”,有特定职业背景,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 各培养单位应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的特点,结合培养单位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适宜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
第二章 培养管理
第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实行学校、学院、导师三级管理体制。研究生院主要从学校宏观管理层面制定能够促进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规范化、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相关政策与制度;学院和导师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最长修业年限为四年(非全日制为五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享受奖助学金。
第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类型分为导师课题培养和校级联合培养实践基地课题培养两种;校级基地课题培养研究生必须为学校正式认定的联合培养实践基地遴选的研究生;导师课题培养的研究生必须进行应用型课题研究。
第七条 校级基地课题培养研究生的遴选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从已获得我校录取资格的拟入学研究生中遴选(按照此种方式被遴选的研究生不占学院和导师当年的招生计划);另一种是从已完成或即将完成课程学习的在校研究生中遴选。
第八条 校级基地课题培养研究生的遴选流程为:首先,基地为学校提供课题研究项目;然后,相关研究生结合课题自愿申报,通过相关审核后,即可遴选为校级基地课题培养研究生。
第九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式采用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学位论文相结合的形式。
第三章 课程学习
第十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学习一般安排在第一、二学期;研究生应按照所属培养方案进行选课,选课应侧重于选择案例课程、职业素养课程及企业导师参与讲授课程,培养计划总学分不低于32学分。
第十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教学应强调专业基础与实际运用相结合,充分发挥在线教学、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协同优势。
第四章 专业实践
第十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一般安排完成课程学习之后,在第三至第五学期进行;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累积专业实践时间应不少于1年,具有2年及以上企业工作经历者不少于6个月,其余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时间应符合各教指委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导师课题培养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可安排在校内进行,也可以安排在导师联系的校外单位进行;基地课题培养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安排在校外基地进行;专业实践应有明确的任务要求和考核指标,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一般应在专业实践中产生,导师课题培养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论文选题一般来源于导师的应用性科研项目,基地课题培养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论文选题一般来源于基地企业的课题项目。
第十四条 进行校外实践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进入校外有关单位进行实践之前,必须签订联合培养三方协议,明确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职责与义务,以及研究生实践期间的安全和有关知识产权问题。
第十五条 学校为专业学位研究生购买一般性的实习保险,基地企业根据研究生从事专业实践的实际情况,为研究生购买额外的保险。
第五章 学位论文
第十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中期、答辩等环节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其学位论文可将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成果、发明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等作为主要内容,以论文形式表现。
第十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原则上不要求发表小论文,其科研成果要求由研究生所在学科和研究生导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章 导师管理
第十八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行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共同指导的“双导师制”;校内导师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第一责任人,校内外导师应密切配合,在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学习、论文选题、专业实践、课题研究、就业等方面给予研究生指导,在学术道德、思想政治等方面给予教育;校内导师主要负责研究生在校内期间的指导,校外导师主要负责研究生进入校外实践单位期间的指导;校内外导师每月定期沟通不少于2次,交流研究生培养、科研活动等事项,共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十九条 按照导师课题培养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助研津贴由学校和导师各承担2000元;按照校级基地课题培养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助研津贴由学校和校外导师或校外导师所在单位各承担2000元;校级基地合作单位或校外导师应为进入基地实践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发放一定的生活补贴。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条 无论在校内实践还是校外实践,专业学位研究生均应遵守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在校外开展专业实践期间,还须遵守校外实践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在基地的研究生要按照双方导师的要求,认真开展实习实践、课题研究与学位论文等工作,并承担合作单位一定的工作任务,并定期向学校和双方导师汇报工作和生活情况。
第二十二条 校外实践单位应选聘本单位中共党员担任实践研究生的兼职辅导员,负责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党支部建设及日常管理等方面工作,配合双方导师、双方单位做好研究生教育工作。
第八章 成果与产权
第二十三条 校级基地课题培养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原则上归校企双方共有,在联合培养协议中另行约定除外。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