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热爱祖国,勤奋学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
2.完成学校本科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者应授予学士学位。
3.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2.3。
4.学生外语成绩须达到校学位委员会当年的规定要求:
二、各学院按此办法对毕业生进行审查,向学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因结业或外语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而未取得学士学位者,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如参加考试合格且学分绩点和外语成绩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经本人申请也可补授其学士学位。
三、本办法从二零一七届本科毕业生开始实施。学校二零一五年修订的《太原理工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校教【201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