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以学生为中心”的办学理念,激励广大学生树立坚定的专业志向、浓厚的专业兴趣,提升探究热忱、鼓励创新精神、培养新时代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合格接班人,激发广大同学爱校荣校的热情,特设立太原理工大学校长奖学金。
第二条 校长奖学金评选工作,是大学生思想教育和学风建设的重要抓手,是学生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 评选对象范围:太原理工大学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的本科生。上一学年获得校长奖学金的同学不再参评。
第四条 评选时间:校长奖学金每学年第四季度评选。
第五条 名额和奖学金额度:校长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次设30个名额(可以空缺),每名奖学金一万元。
第六条 名额确定:
1、原则上每个学院有一名;
2、校长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可以参考各方面的信息,对全校范围内在专业学习、科研创新、技能大赛、社会公益、励志创业、见义勇为、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可以提名作为校长奖学金获得者候选人,参加所在学院的评选。
3、校长可以直接提名。
第七条 校级评选机构:
1、组成:学校设太原理工大学校长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校长任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政领导任副主任,评委会成员由组织部、学生处、团委、教务处、科研处、学生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校长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2、职能:太原理工大学校长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是校长奖学金评选工作最高领导机构,对各学院上报的评选结果具有审核权,对评选结果具有最终决定权。负责向学院分配校长奖学金名额;负责对校长奖学金候选学生的提名。校长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处)负责评选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院级评选机构:
1、组成:学院组成校长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学院院长是评选工作小组组长,学院党政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两名副高职称以上专任教师、一名学生代表等至少9人组成工作小组。
2、职能:按照校评审委员会分配的名额,组织开展本学院校长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并负有主体责任,包括进行申报人资格审查、组织公开评选会、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学生的疑议进行解答和查实、上报评选结果。负责对校长奖学金及获得者的宣传工作。
第九条 评选标准:
1、基本条件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远大理想,忠于祖国,热爱科学,勇于创新,立志成才报国,服务社会,遵纪守法,爱校荣校,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品德优秀。
2、选拔条件(具备下列两条之一)
(1)全面发展,素质优秀,在学生中能起到很好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2)在专业学习、科研创新、技能大赛、社会公益、励志创业、见义勇为、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条 评选程序
评选工作原则是:评在学院,奖在学校;把握标准,好中选优;简便高效,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兼顾(学生)规模;注重宣传教育,突出榜样引领;提高学生参与度,提升评选辐射力。
具体程序如下:
1、学生自由申报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均可向学院提交申报材料。
2、学院评选
(1)评选工作小组经过资格审查确定候选人。
(2)组织公开评选会评选。必需有候选人自述环节、答辩环节、评选工作小组成员投票环节,当场计票,当场公布得票数量。按得票数量由高到低拟定获奖人选推荐名单。公开评选会参会学生规模由学院自行决定,学院各班级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学生代表参加。
(3)公示。通过本学院网站和其他有效形式对拟定获奖人选推荐名单面对本院师生公示。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上报学生处。
说明:太原理工大学校长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参考各方面的信息所提名的候选人,参加所在学院组织的公开评选会。参加评选的候选人,若公开评选会上同意票数不足6人,则不能列为拟获奖人选上报。该提名人选不占学院推荐名额。
3、学校审核
学校校长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上报的拟获奖学生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布校长奖学金最后获奖名单,并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学生处组织召开校长奖学金颁奖大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太原理工大学校长奖学金评定办法》(校学〔2010〕9号)同时废止。